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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重磅发布!

1月10日,国家能源局下发《2025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

 

重点强调以下监管工作:

 

1、“十四五”纳规项目如期建设投产

 

对各省完成国家“十四五”能源规划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情况进行监管,促进纳规项目如期建设投产

 

加强对“沙戈荒”新能源基地建设进展情况监管,推动项目按期并网

 

2、加快特高压建设、配电网改造!

 

强化新能源送出工程建设情况监管,督促电网企业按要求回购新能源企业自建工程。

 

加强新能源消纳利用率统计监管,提高电力系统对新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强化配电网建设改造情况监管,督促各地和电网企业按要求推进配电网高质量发展行动。

 

2024年6月,国家能源局在《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中,曾提出2024年要投产33条、开工37条电网项目建设。(详见《新投产37条、开工33条配套电网,保障新能源消纳!》)

 

3、2025年实现省级现货市场全覆盖!

 

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评价体系,推动各地电力市场建设统一规范、公正透明。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绿色电力交易融入电力中长期交易。

 

持续推进各省现货市场建设,2025年底前实现省级现货市场基本全覆盖。

 

4、放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范围!

 

放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范围,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多元化发展,健全持证主体权利义务,更好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完善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制度,压减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等级,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2024年12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考虑新型经营主体的发供用电行为相对简单,管理方式可以更加灵活,《指导意见》明确除另有规定外,新型经营主体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详见《国家能源局:新型经营主体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隔墙售电再无障碍!》)

 

5、推进绿证核发、交易工作!

 

制定绿证核发实施细则,建立完善与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绿证、绿电和碳市场衔接,壮大培育绿证市场,为新能源和各类新型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提供良好政策环境,提高绿证国际认可度和影响力。

 

6、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

 

重点监管各类主体接入电网流程的规范性、增量配电网与电网互联、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网工程、信息公开与报送等情况,督促电网企业严格履行公平开放职责,规范开放服务行为。

 

文件原文如下:

 

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中能传媒: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和国家能源局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5年能源监管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现将《2025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落实。

 

国家能源局

2025年1月6日

 

2025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

 

2025年能源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健全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体制机制等重要论述,准确把握能源监管政治属性、人民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聚焦“四个监管”一体推进能源监管效能提升,切实做到敢于监管、科学监管、善用监管,为新时代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围绕“国之大者”,加强能源安全保供监管

 

(一)完善监测预警会商联动机制。紧盯迎峰度夏、度冬和重大活动等关键节点,严格执行电力供需“日排查、周报告、月总结”机制,强化安全运行、市场交易、供电服务等环节监管,督促地方和有关能源企业落实保供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数字化手段在能源供需监测中的作用,加强全国及重点地区用电、来水和燃料供应监测,强化与气象等有关部门会商联动,及时发现并报告影响能源保供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确保能源供需平稳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全过程监管国家重大规划、政策和项目落实。开展“十四五”能源规划贯彻落实情况监管和总结评估,对各省(区、市)完成国家“十四五”能源规划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情况进行监管。推广应用过程监管试点经验,探索建立辖区能源发展底数、能源规划政策执行情况、重大能源工程项目执行情况、能源保供落实成效等“四张清单”,加大对支撑性调节性电源、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和灵活互济工程等开工建设监管力度,促进纳规项目如期建设投产。

 

(三)积极推动源网荷储参与能源保供。推动优化煤电容量电价机制,保障顶峰煤电机组合理收益。发挥电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作用,加强省间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促进电力资源跨省互济,加大保供期间发电机组并网运行考核力度。在已开展现货市场的地区,推动用户侧主动参与系统调节,报量报价参与市场;在未开展现货市场的地区,开展分时段交易,有效引导用户侧削峰填谷。

 

二、围绕低碳转型,加强能源绿色发展监管

 

(四)强化新能源并网消纳监管。加强对“沙戈荒”新能源基地建设进展情况监管,推动项目按期并网。强化新能源送出工程建设情况监管,督促电网企业按要求回购新能源企业自建工程。指导开展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专项行动,在华北、东北和西北地区开展电力系统调节能力规划建设和调用情况专项监管,重点监管调节能力建设方案编制情况、各类调节资源规划建设和调用情况等。加强新能源消纳利用率统计监管,提高电力系统对新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强化配电网建设改造情况监管,督促各地和电网企业按要求推进配电网高质量发展行动。

 

(五)深化传统能源转型保供监管。开展重点煤炭企业智能化建设专项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国家相关要求情况,推进国家级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持续推动传统能源产业迭代升级,实现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壮大。开展油气行业重点任务专项工作,聚焦2025年度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省内保供重点工程,加强监管协调,确保重点工程按期投产。

 

(六)高效推进绿证核发工作。制定绿证核发实施细则,分类别分阶段逐步开展绿证核销工作,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绿证核发交易信息。持续迭代升级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完善绿证省级账户及划转、核销、溯源等功能,组织做好存量常规水电绿证划转,探索与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的协调联动。建立完善与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绿证、绿电和碳市场衔接,壮大培育绿证市场,为新能源和各类新型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提供良好政策环境,提高绿证国际认可度和影响力。

 

三、围绕公平公正,加强能源自然垄断环节监管

 

(七)健全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制度。深入学习《能源法》,构建与《能源法》相配套的监管规章制度体系。研究修订《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指导油气管网设施接入和使用。研究修订《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进一步明确公平开放服务基本要求、申请与受理流程等内容。研究修订《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进一步明确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要求,推动电网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总结应用穿透式监管试点经验,推动从源头上解决自然垄断环节监管难题。

 

(八)加强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重点监管各类主体接入电网流程的规范性、增量配电网与电网互联、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网工程、信息公开与报送等情况,督促电网企业严格履行公平开放职责,规范开放服务行为。常态化抓好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对部分省级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开展重点监管或问题整改“回头看”,进一步规范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制度建设、设施服务、合同履约、信息报送等行为。

 

(九)探索开展跨部门协同监管。巩固拓展与相关部委协同监管机制,定期进行沟通会商,强化政策协同,加大能源领域市场成员基础数据、市场数据、行政处罚信息、典型案例等信息共享力度,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适时围绕能源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电力市场秩序等方面开展协同工作,有效提升监管执法影响力、震慑力。

 

四、围绕顶层设计,加强电力市场建设与监管

 

(十)健全基础规则制度。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评价体系,推动各地电力市场建设统一规范、公正透明。制修订电力中长期交易、辅助服务市场和计量结算基本规则,完善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交易机制,做好区域内省间交易与跨区交易、省内交易的有效衔接。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绿色电力交易融入电力中长期交易。

 

(十一)优化市场机制功能。推动扩大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加强余缺互济,充分发挥在能源保供、清洁能源消纳中的作用,支持满足条件的电力用户参与跨省跨区绿电交易。建立健全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重大战略相适应的区域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推动南方区域现货市场长周期连续试运行,进一步扩大长三角电力市场交易规模,研究建立西北、华中等区域电力互济交易机制。持续推进各省现货市场建设,2025年底前实现省级现货市场基本全覆盖。

 

(十二)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快推进能源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深化电力市场数字化监管应用,完善电力市场监测系统指标,实现对电力市场的实时监测、风险预警和在线监管。持续开展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专项监管,加大对违反市场规则、交易机构独立性不强等问题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常态化开展地方不当干预电力市场化交易行为整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